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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评析|反向混淆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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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|
在认定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时,应秉承和正向混淆基本相同的裁量标准,适用基本相同的评判规则,除了考虑诉争标识使用的强度外,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、知名度成正比。对于尚未作实际使用,或显著性弱、知名度低的商标,则应当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,给予其与知名程度相匹配的保护强度。 供稿:裴一歌、秦琳编辑:裴一歌、秦琳
裁判文书请戳
(2018)浙民终157号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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